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15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4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7次會議
- 聲請人
- 齊寶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二號、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議決書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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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二號、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議決書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二號、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等議決書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及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個人就確定終局議決書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上開終局議決書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再者,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關於前審迴避部分,乃涉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在案;第三十九條有關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部分,其相關法理,亦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在案;至第三十三條有關再審議之提起部分,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本院已應其聲請作成釋字第三九五號解釋在案,均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茲查聲請人前曾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等議決書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七九次會議、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二號等議決書,再度聲請解釋,核其內容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僅係泛指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七條與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內容存有矛盾,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議決書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7次會議
聲請人
齊寶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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