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適用「異罪累犯」令聲請人遭受過苛之刑罰,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異罪累犯」令聲請人遭受過苛之刑罰,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不分累犯發生之情節,一律予以加重最低本刑,聲請人因曾犯妨害自由之罪而致本案遭論累犯,純係「異罪累犯」,惟依系爭規定一聲請人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2、聲請人於入監服刑後,發現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2項累進處遇方法與刑法第77條第1項假釋要件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再次給予聲請人加重責任分數、延長進級月數及延長報請假釋之年限等變相處罰,有一罪多罰及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處聲請人無期徒刑,依刑法第65條第1項不得加重,聲請人尚無因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致其憲法權利遭受侵害。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是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