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364號裁定,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364號裁定,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二)及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故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未規定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者申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時,應審查申請者是否具廢棄物收容場所之所有權與使用權;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三,認聲請人欠缺訴之利益而駁回其上訴,均顯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本院釋字第213號解釋意旨不符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餘所陳,亦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邱華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