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28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0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7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光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又前開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其他裁判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又前開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其他裁判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謂,「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以前開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復未表示該裁定與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之要件,皆不相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7次會議
聲請人
賴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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