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繼承編條文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見解,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等民事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繼承編條文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見解,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4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89年度台再字第81號民事判決及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不動產,遭共同繼承人出賣予他人,遂提起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行為無效之民事訴訟,終審及再審法院均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認遺產分割前得處分共有物之見解,與系爭裁判相異,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等語。 (四)惟查,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裁判均係由民事法院作成,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