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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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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3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聲請人 林嘉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林嘉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加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81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43459號函修正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加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81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43459號函修正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81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43459號函修正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部分(下稱系爭專業加給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原係前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專門委員,每月支領法制專業加給,102年7月23日衛生署改制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聲請人配合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配置於所屬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嗣遭追繳支領法制專業加給所生之差額,改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規定支給專業加給。聲請人因政府組織改造調整、續辦原承辦之業務,然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專業加給表所定條件為標準,認定聲請人所屬單位為衛生福利部內部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健保爭議審議業務,與法制單位辦理法制、訴願業務有間,不符合系爭專業加給表所定標準,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依憲法第18條衍生之公務人員俸給請求權受到侵害。2、系爭規定及系爭專業加給表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系爭專業加給表對法制專業加給之適用對象,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人因政府組織改造致憲法所保障財產權及服公職權產生不利益,爰依法提出聲請,以維權益等語。

(四)查系爭專業加給表與修正前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所定支領法制專業加給之要件及月支數額,雖用語上有些微調整,但其內容並無不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政府組織改造後之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人員是否得支領法制專業加給,抑或適用其他專業加給表,所為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專業加給表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林嘉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8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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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