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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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4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金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中段、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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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中段、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中段(下稱系爭條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辦法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利用職務上權限,將依系爭辦法規定不得出租或轉讓之土地,分別隱匿上開事實並審核通過A、B兩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申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六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五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中B申請案無罪判決部分,經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予以撤銷發回,而A申請案有罪部分之上訴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A申請案部分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條例規定限制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取得、移轉,僅得由原住民為之,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二十二條契約自由之保障;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須以法律定之,主管機關逕以系爭辦法規定予以規範,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上開系爭條例及辦法等規定,均非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稱之法令,確定終局判決即不得以之作為裁判之依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聲請人對其主管事務,是否直接圖利他人而構成犯罪,以及系爭辦法規定依據系爭條例規定之授權是否明確、有無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條例與辦法等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張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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