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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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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6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黃千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條第7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條第7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7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7次、第1393次、第1414次、第1424次、第1429次、第1431次、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44次、第1445次、第1473次、第1485次、第1497次及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一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系爭規定二定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侵害人民憲法第22條保障之程序基本權。又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聯結,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