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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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5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牧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55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28條、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19條第1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684號及第72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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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55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28條、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19條第1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684號及第72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5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2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19條第1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684號及第725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28次、第1430次、第1433次、第1435次、第1439次及第144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為空白概括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二關於學分採認抵免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侵害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是系爭規定一、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第159條保障之權利,並與司法院釋字第684號、第725號解釋意旨有違;2、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不得再對重複處分爭訟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牴觸系爭解釋之意旨,侵害其訴訟權;3、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
(三)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僅泛稱系爭規定一浮濫授權,針對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之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及系爭規定二針對修讀學位及時間不同之學生所為差別待遇,究有何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均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又聲請意旨2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意旨3聲請補充系爭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況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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