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7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蔡金龍等2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原因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就原因事件認屬民事事件而為審理,又未認定聲請人等因買賣受讓之原因案件之系爭房屋,屬國民住宅,逕自認定原因案件為民事使用借貸爭議,並適用已廢止之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10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又未衡量聲請人等應為善意第三人,應受信賴保護,而判決聲請人應拆屋還地,及賠償數百萬元之不當得利。上述等情,均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保障之權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蔡金龍等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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