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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43號

公布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汪○娥

案由

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八八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八八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指民法上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而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汪○娥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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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8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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