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4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違反保險法等案件,對於所應適用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類似保險」部分,依其合理確信,認有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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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違反保險法等案件,對於所應適用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類似保險」部分,依其合理確信,認有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違反保險法等案件,對於所應適用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依其合理確信,認有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類似保險」之構成要件部分,其中「類似」一詞詞義不明確。主管機關之見解、法院審判之實務見解及學說對「類似保險」之定義歧異甚大、莫衷一是。而系爭規定以刑罰為法律效果,對人民基本權利影響程度甚為嚴重;其為政策性之管制規定,規範對象並非自然犯罪;受規範者並非專業社群,不具有較高之注意能力與義務。基於上述因素,應對其明確性採取嚴格之審查標準。是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
(三)惟查前開系爭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刪除,要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已非法院審理原因案件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不符法院以之為先決問題,而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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