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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79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9 年 06 月 03 日

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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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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