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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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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89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聲請人 巴聖一、陳黃桂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巴聖一、陳黃桂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05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76年6月10日(76)台內地字第511293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05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76年6月10日(76)台內地字第511293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0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76年6月10日(76)台內地字第511293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高雄市苓雅區九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早於清朝光緒2年(民國前36年)先設定典權予聲請人之先祖,並於數年後由典轉賣予典權人。後日治時期因無典權制度,遂改登記為「不動產質權」。臺灣光復後,因典權制度有所不同,又變更登記為「臨時典權」。聲請人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主管機關卻依系爭函否准,並塗銷臨時典權登記,確定終局判決亦未給予救濟,已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查聲請人陳黃桂芬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且系爭函未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系爭函。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巴聖一、陳黃桂芬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