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161號
- 公布日期
- 74 年 06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75次會議
- 聲請人
- 薛從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再補陳見解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再補陳見解再請解釋案。
決議
查本件前此曾多次聲請,均因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未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補具意見再請解釋。惟所補具之意見,均係就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個人自行假設之歧義,(如申請第二項第六行有「如果包括則……」,又同頁後面第一行亦有「如果不包括…則…」),仍非指明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發義,且申請書第十頁又有:「最後申請人於此必須重復指出者:即本案之焦點仍在法院拍賣未經假扣押查封之剩餘財產六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究作如何解釋?」等語,凡此均與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仍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5次會議
聲請人
薛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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