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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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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80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聲請人 曾○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曾○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俸給事件,請求撤銷銓敘部否准復審申請之處分,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四八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判決駁回訴訟,與銓敘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七○)臺楷職二字第五○八五三號函,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五號、第六一一號解釋意旨之疑…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俸給事件,請求撤銷銓敘部否准復審申請之處分,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四八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判決駁回訴訟,與銓敘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七○)臺楷職二字第五○八五三號函,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五號、第六一一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俸給事件,請求撤銷銓敘部否准復審申請之處分,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四八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判決駁回訴訟,與銓敘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七○)臺楷職二字第五○八五三號函(下稱系爭函釋),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五號、第六一一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及銓敘部未依法行政,致聲請人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服務年資未能送審採計提敘,又依據系爭函釋而非法律規定自行認定提敘職等及俸給,係屬違法;而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訴,未予其救濟機會,且將其所提撤銷訴訟誤為俸給給付訴訟,致其晉敘陞遷之服公職權利遭受侵害云云。惟查系爭函釋未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縱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上訴,而聲請人得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憲法,惟該判決亦未適用系爭函釋。且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指摘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身違憲,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曾○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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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