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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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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0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蕭炳森等51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蕭炳森等51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49號、第74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第1項、第9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49號、第74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第1項、第9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49號、第74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97條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92條,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之原審理由忽略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以及退撫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之舉,未發覺原處分是否仍為適法,侵害人民財產權。且歷審法院應主動行文予退撫主管機關,詢問審理當下之消費者物價指數達到何種程度要予以變更原處分。退撫主管機關怠於依本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儘速修正系爭規定二,本院應直接命系爭規定二違憲或補充解釋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是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及三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蕭炳森等51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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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