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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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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0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蔡文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駁回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駁回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駁回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聲請人與同案上訴人楊明山、周惠翼應連帶賠償同案被上訴人王清通新臺幣(下同)110萬7069元本息;另楊明山、周惠翼二人應連帶賠償同案被上訴人王錦滿74萬3850元本息。伊等三人就系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分別以10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補正裁定及駁回裁定,就楊明山、周惠翼部分,命其等應繳納第三審上訴費;就聲請人部分,則以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為由,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反裁判一致性,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之疑義,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係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違反裁判一致性為不當,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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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