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48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4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之給付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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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之給付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勞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之給付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最高行政法院係以被保險人所患精神分裂症與其死亡之結果,實難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查被保險人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必然導致自殺之結果,屬事實認定之爭執,聲請人係以個人見解指陳上開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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