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三字第2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禮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57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民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與監護制度相關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57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民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與監護制度相關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57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民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與監護制度相關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受監護宣告者,依民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不具行為能力及訴訟能力應屬違憲等語。惟查,除行政訴訟法第2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外,上開民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與監護制度相關規定,均非審理該交通裁決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其餘所陳,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本院解釋所示之法官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禮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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