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8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玉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0七六六一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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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0七六六一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0七六六一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裁字第一二九六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財政部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九000號函,已對信託契約的租稅審查及核課事項加以明確說明,足使納稅義務人對之產生信賴,惟系爭函釋就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部分,變更上開函釋之見解,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ㄧ規定,並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違,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2、納稅義務人所為之租稅規劃行為,行政機關不得遽予將之評斷為租稅規避行為,並自行訂頒解釋性規定加以課稅,且系爭函釋將股票信託契約受益人應返還之溢退稅額,轉嫁由委託人負擔,已增加法律上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空泛指摘系爭函釋違背租稅法律主義及信賴保護原則,並未就系爭函釋究有如何牴觸上開憲法原則之處為客觀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許玉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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