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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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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35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聲請人 李政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106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106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同院106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司法院釋字第123號解釋之意旨,執行中之受刑人經依法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亦應停止進行,但仍須注意刑法第85條第3項之規定。由此可知,執行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經依法通緝者,依刑法第85條規定,其行刑權之時效因受刑人遭通緝而停止進行,惟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第84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並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然罰金易服勞役之行刑權時效,因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而應停止進行者,依系爭決議竟不能如前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顯屬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查系爭決議,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明確援用,但由其裁定理由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系爭決議之內容業經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聲請人得以之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敘明。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陳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5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