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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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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3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聲請人 劉泓志(即佑民診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即佑民診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二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及第十五條之二(聲請人誤植為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一項)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二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所陳,係指摘系爭裁定以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認事用法為不當,就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且侵害其受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處,尚難謂已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即佑民診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