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2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0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七00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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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七00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七00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謂:聲請人所涉之罪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院卻發通訊監察書授權執行監聽,該監聽係屬違法,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其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審判程序中不得採為證據,確定終局判決未排除上開證據而以之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係屬違憲云云。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陳0欽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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