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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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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63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聲請人 華○特‧波○(Walter○○)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華○特‧波○(Walter○○)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專利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專利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有關專利權人就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之規定,乃剝奪人民之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與實質正當法律原則云云,尚非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華○特‧波○(Walter○○)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