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一○○四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因犯罪方法與結果有牽連關係之同一案件,被最高法二七十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與七十二五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而決分別判處侵占罪及誣告罪確定,並經法務部命令撒銷其律師資格,聲請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復以七四年判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該誣告罪依法應諭知免訴而判罪刑,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對其上訴理由不予調查於判決理由下記明其意見,而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將其上訴駁回,已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且使聲請人重複服刑,致受懲戒而喪失律師資格,復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該項判決之法律見解,與本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號及院字第九三五號釋字第一六八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一號、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之內容相左,聲請人對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74)台義字第八七九八○號函竟不予准許,亦有牴觸憲法之嫌等情,聲請解釋,綜閱以上陳述無非謂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函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錯誤,並非指摘該法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88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