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48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0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十四號、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二十三號、九十七年度審聲再字第七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起訴及再審之聲請,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十四號、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二十三號、九十七年度審聲再字第七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起訴及再審之聲請,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十四號、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二十三號、九十七年度審聲再字第七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起訴及再審之聲請,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上開聲請人就請求確認買賣契約自始無效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遭法院裁定駁回,並未依法提起抗告而告確定,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是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聲請人
吳0堂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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