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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184號

公布日期
84 年 07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30次會議
聲請人
李超

案由

李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號與麻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一)字第一○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號不起訴處分均有違誤,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對所適用之同一法律或命令表示不同之見解,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030次會議

聲請人

李超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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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40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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