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李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號與麻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一)字第一○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號不起訴處分均有違誤,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對所適用之同一法律或命令表示不同之見解,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