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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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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818號

解釋日期 80 年 05 月 17 日聲請人 戴安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0 年 05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28次會議
聲請人
戴安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戴安德聲請書為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戴安德聲請書為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聲請人按公告現值出售土地予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未能依法享受減徵土地增埴稅之優惠,經一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因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引用之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函有違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請求釋示等情。惟查上開財政部函即係針對聲請人查定土地增值稅事件對其所屬機關所為如何處理之具體指示,主管稽徵機關遂據此而作成課說處分(復查決定),內容與該函完全相同,均屬行政法院原判決審查違法與否之對象,並非確定終局判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核與前開受理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28次會議

聲請人

戴安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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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1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