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5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加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三五四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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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加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三五四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三五四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號判決(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謂:職務加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所為之加給;同法第十八條復就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惟依系爭規定,主管職務加給係支給各機關組織法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等同再授權各行政機關得以自行訂定組織規程之方式限制主管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是系爭規定逾越上開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授權範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且侵犯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級俸法制事項之權限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質疑系爭規定之合憲性,尚不能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王○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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