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66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文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與同法第五百十五條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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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與同法第五百十五條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0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與同法第五百十五條規定相牴觸,聲請解釋。惟其聲請意旨係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既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以保障債務人之權利,何以法院復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為寄存送達,致侵害其訴訟權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黃文鍾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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