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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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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67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歐○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歐○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及因情事變更而有再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及因情事變更而有再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法官會議法(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有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及因情事變更而有再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依據上開解釋而認審檢人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無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餘地,違背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2)上開解釋作成之際,未能預見立法者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擴大人格法益保障之發展,人民合法聽審權亦屬之,若認並無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適用之餘地,將使訴訟人格法益之求償權落空,基於情事變更及體系正義要求,上開解釋應有補充之必要;(3)上開解釋未指明所謂「獨立審判」之核心範圍,尤其法官以訴不合法為由之駁回裁定,非屬司法權之本質,應不在上開解釋所適用之範圍,故應予補充解釋云云。惟查聲請人上述聲請意旨(1)核屬對法院見解當否之爭執,要非本院大法官所得審查之客體;又本院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之解釋標的及內容均已闡述甚詳,並無疑義,聲請人亦未提出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歐○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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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