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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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6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昭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3號、103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10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所據以分案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就「矚」字案號之分案,有違反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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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3號、103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10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所據以分案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就「矚」字案號之分案,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之合議庭組織,有違背憲法之疑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5771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3號、103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10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二至四),所據以分案之司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就「矚」字案號之分案,有違反憲法之疑義;系爭判決四之合議庭組織,有違背憲法之疑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五),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5771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判決一判決聲請人無罪,但系爭判決二至四審理過程偏頗,判決聲請人有罪,因系爭判決一至四在審理過程中,均在卷宗封面蓋上矚目案件之印文,故系爭判決一至四所據以分案之系爭要點,就「矚」字案號之分案,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第16條訴訟權保障、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意旨。2、系爭判決四之合議庭組織違背法定法官原則,及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享有訴訟權保障之意旨。3、系爭判決五所實質援用之系爭規定造成突襲;系爭判例不當擴張程序判決之定義及範圍,導致第三審法院得以規避上訴有無理由之實體審查及說明義務,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所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意旨。
(三)惟查,系爭判決一、二、三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就聲請意旨1、2而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四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五以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四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意旨3,聲請人爭執者為程序性爭點,故就此部分聲請,系爭判決五亦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詹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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