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839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8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9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鏡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蔡鏡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六一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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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蔡鏡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六一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參加八十一年高考律師考試,成績單與預期不符,申請考選部複查,未獲滿意答覆,提起行政爭訟,復遞遭駁回,聲請本院就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為補充解釋,亦以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又以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應考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八條,再請解釋。查上開辦法第八條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釋示甚明,殊無重行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仍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9次會議
聲請人
蔡鏡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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