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請求釋示行政院未依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編提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預算,是否違憲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8次會議
聲請人
李朝功
請求釋示行政院未依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編提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預算,是否違憲案。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第778次會議
李朝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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