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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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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591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林0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林0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年五月十一日北院立民執宙字第一七六七三號債權憑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一八七號及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年五月十一日北院立民執宙字第一七六七三號債權憑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一八七號及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年五月十一日北院立民執宙字第一七六七三號債權憑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一八七號及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聲請人僅一再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林0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