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6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 聲請人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五○號、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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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五○號、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五○號、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實質援用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排除外國仲裁判斷得與國內判決具有相同之既判力,就外國仲裁判斷及本國仲裁判斷形成差別待遇,且對人民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契約自由造成逾越比例的限制,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亦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程序選擇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安定性原則不符云云。經查,仲裁法針對外國仲裁判斷另設專章規定,系爭規定並非外國仲裁判斷效力之規範依據,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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