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67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2次會議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蔡煌瑯等六十八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對現行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剝奪山地鄉非原住民參選鄉長之權利,有違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對現行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剝奪山地鄉非原住民參選鄉長之權利,有違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八五)處大一字第一八三四四號函通知補正,依聲請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五煌北字第○○三號函之補充說明,係基於現行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剝奪山地鄉非原住民之被選舉權,接獲人民陳情,乃書面質詢行政院,惟行政院未正面答覆,而認上開法規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案係為立法委員個別行使之質詢權,因行政院未予滿意答復,而聲請本院解釋宣告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憲,與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之要件,尚有未符,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2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蔡煌瑯等六十八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