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1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1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中,認定鄉公所受理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並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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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中,認定鄉公所受理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並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一號、第八五三號小額民事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下稱系爭行政法院裁定)中,認定鄉公所受理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並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一號、第八五三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小額民事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有關解釋憲法部分,查其所陳,僅係指摘系爭行政法院裁定以准予備查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而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有關統一解釋部分,系爭小額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亦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聲請人
葉○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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