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8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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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中縣豐原市三○自辦市地重劃會(下稱三○市地重劃會),就其座落臺中縣豐原市三○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縣○○市○○段○○○○○○○地號二筆土地(併稱系爭土地),所為分配位置之決議,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救濟,請求改分配土地位置或發給差額補償,案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意旨略謂:本件為自辦市地重劃,對於重劃區內土地之分配結果,將私人原有土地規劃為道路用地,三○市地重劃會雖無徵收權,亦無指配公有土地或抵費地予聲請人之權利,然其依系爭規定之精神,將聲請人重劃前系爭土地視土地分配情形而為調整,尚難認有違反市地重劃辦法各款規定等語,縱可據此認定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然系爭規定係規範公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位置事項之規定,而三○市地重劃會據以決議聲請人受分配土地位置者,則為規範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其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於自辦市地重劃中,究竟如何僅因規範公辦市地重劃之系爭規定而受有違憲之侵害。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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