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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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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924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郭宗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郭宗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九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一三0六號解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九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一三0六號解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又為釋明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有關月退俸現金給與之範圍與項目,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九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一三0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刑事判決(以上三則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併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又為釋明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關月退俸現金給與之範圍與項目,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將提起自訴限於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排除間接被害人,限縮人民訴訟權;又國防部部長剋扣、抑留定期應領之退休給予,牴觸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惟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違憲部分,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業已闡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何種情形下,個人為直接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其不得適用自訴之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公訴之規定,既無礙於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亦無訴訟權受限制之問題,尚難認與憲法有何牴觸。至關於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規定違憲部分,僅泛稱違反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郭宗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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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