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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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13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1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停車位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與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號、第三○一二號及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九號民事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並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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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還停車位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與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號、第三○一二號及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九號民事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並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本院始予受理(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間拍定取得案外人陳○輝位於○○市○○○路○巷○號○樓之豪門世家大廈房地所有權。另陳○輝依分管契約擁有之停車位使用權,已於九十年六月間出售予同棟大廈住戶許○華,並立有停車空間使用分管證明書。聲請人認其已取得之系爭房地所有權,包含系爭停車位在內,許○華乃無權占用,起訴請求返還系爭車位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一四七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同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民事判決駁回並不得再上訴而確定在案。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肯定許○華得僅受讓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權並得對抗聲請人之見解,導致聲請人空有所有權卻無法使用之,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有違,聲請解釋憲法;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見解,亦與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號、第三○一二號及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九號民事判決,認為使用權不得與所有權分離而單獨為買賣標的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另聲請人認本院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雖已要求「建築物為區分所有,其法定空地應如何使用,是否共有共用或共有專用,以及該部分讓與之效力如何,應儘速立法加以規範」云云,惟矧立法現狀,恐無法儘速達致上開解釋之目的,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爭執法院適用法律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則係爭執相同審判權機關之普通法院間之裁判見解不同,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至聲請補充解釋部分,聲請人僅以個人主觀見解,認立法現狀無法達到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之目的應予補充解釋云云,卻未提出充分之理由具體指明上開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等有補充必要之情形,其聲請補充解釋即難謂有正當理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聲請要件均有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3次會議
聲請人
王○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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