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8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淑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暨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刑事判決及109年度台聲字第268號、110年度台聲字第15號及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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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暨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刑事判決及109年度台聲字第268號、110年度台聲字第15號及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因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委任律師,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審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乃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刑事判決認自訴與上訴均未依系爭規定委任律師,上訴程式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自訴程序不合法,且上訴不合程式,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分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10年度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認再審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復對系爭裁定二聲明不服,經同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以當事人不得對最高法院裁判聲明不服,程序不合法,駁回聲請。聲請人認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一、二、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系爭規定未經系爭裁定一、二及三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淑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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