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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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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9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林志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殺人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於假釋中酒醉駕車更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經定應執行刑6月確定,法務部乃依系爭規定一撤銷其假釋。1、假釋撤銷屬人民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其程序應由法官為之,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2、系爭規定一未區分受假釋人再犯罪之情狀、身分、年紀、後罪之罪名及宣告刑、前後罪關聯性等情狀,若經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並無任何其他依個案情事裁量之空間,顯有輕重失衡之虞,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3、系爭解釋就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其範圍是否包含法務部,該部得否依系爭解釋意旨個案審酌,非無疑義。又聲請人雖因撤銷假釋已入監執行殘刑,亦應為系爭解釋效力所及,均有予以補充解釋闡明之必要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系爭規定一部分,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96號解釋在案,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次查,聲請人原因案件所爭執之撤銷假釋處分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4日予以撤銷(法務部109年12月24日法矯字第10903027960號函參照),是本件聲請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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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0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