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8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9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十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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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十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十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黃○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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