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0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 聲請人
- 袁○元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之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且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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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之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且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郭○忠並非本件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關於判決違憲部分,其餘聲請人曾主張上開判決誤用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為判決依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三一二次會議以「法院裁判本身,並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為由,決議不受理在案;該聲請人雖聲稱係以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為由,重新聲請解釋,惟徵諸聲請書所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已被廢止之退休金給與表,顯然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對該已被廢止之給與表,仍判定為有效之行政規則,顯然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應予保障之規定」等語,其所爭執者仍係上開判決本身違憲。至於裁定違憲部分,依上開不受理決議之同一意旨,亦非本院解釋憲法之標的。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聲請人
袁○元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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