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7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元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再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五百零五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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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再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五百零五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再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五百零五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採信再審被告所提出有瑕疵之影本證據,罔顧再審原告即聲請人之質疑及要求,不符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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