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7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判決,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為之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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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判決,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為之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判決,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為之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並無授予勞工保險局特約醫師有據以審核殘廢給付之職權,然上開判決卻以勞工保險局特約醫師之審核意見而為認定,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聲請人
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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