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蕭遺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醫療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醫療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醫療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暗示」、「影射」及「招徠醫療業務」的定義、範圍或認定標準未作立法解釋與規範,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惟查法律名詞是否為立法解釋,為立法權行使問題,尚難指有違憲之處,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8次會議
聲請人
蕭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