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2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文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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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九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三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就系爭規定一,仍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該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如何計算「犯罪所得」具有爭議,刑事處罰加重欠缺合理理由,一律重罰無法達到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之目的,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等致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受有侵害。惟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系爭規定二法定刑與犯罪所得追徵之處罰過重,就該規定何以受規範者無法預見或無法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不同類型犯罪行為何以須相同對待;處罰如何輕重失衡或欠缺裁量空間等,均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鍾文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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